国家发改委对再次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为妥善解决一些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期内再次搬迁农村移民对扶持期限不同理解产生的矛盾,保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近期,国家发改委就再次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扶持政策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是对已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范围的农村移民,在扶持期内,如因水库续建、扩建、改建或修建其他大中型水库再次搬迁,从事完成搬迁之日起纳入新(改、扩、续)建工程后期扶持范围,原已享受的后期扶持政策不再保留。二是关于再次搬迁移民的后期扶持政策,扶持对象为再次搬迁时的原迁人口,扶持期限为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再扶持20年,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三是对于已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范围的农村移民,如因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等实施搬迁,仍按原已享有的后期扶持政策执行,扶持对象、扶持期限、扶持方式不变。对于未纳入大中型后期扶持范围的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等搬迁人口,不能核定为后期扶持人口。